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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泰商初字第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夏立义与刘红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立义,刘红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泰商初字第921号原告:夏立义。被告:刘红燕。本院在审理夏立义与刘红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夏立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夏立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夏立义负担。代理审判员  滕叶佩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芬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