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泰商初字第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夏立义与刘红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立义,刘红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泰商初字第921号原告:夏立义。被告:刘红燕。本院在审理夏立义与刘红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夏立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夏立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夏立义负担。代理审判员 滕叶佩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芬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