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阳桥信用社申请执行赵鑫宇等9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阳桥信用社,张科,张金学,韩卫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92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阳桥信用社。地址安阳市胜利路中段。负责人万志云,职务主任。被执行人张科,男,汉族。被执行人张金学,男,汉族。被执行人韩卫超,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市中天公证处(2012)安中证经字第1560号公证书、(2014)安中证执字第253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4月2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张科、张金学、韩卫超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科、张金学、韩卫超在金融机构存款12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郭洪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安东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