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5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徐日强与静丽丽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5685号原告徐某,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代理人冯世锋,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建波,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静某,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徐某诉被告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静某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异议,认为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是广东深圳市南山区××,自与被申请人结婚以来也一直住在广东深圳市南山区××,同时被申请人也一直住在此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应是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申请人依法请求贵院将案件移送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经查明,被告的身份证住址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本院管辖的依据为原告提交的一份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区分局出具的《深圳市居住证信息证明单》,该单载明:被告的现居住地址为福田区福田街道福田××208,打印日期为2013年8月13日。被告认为本院无管辖权,其向本院提交一份由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荔湾社区工作站出具的《证明》,该证明载明:兹有前海路0369号诺德假日花园××居民静某,女,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前海路369号诺德假日花园××,经核实居住人口信息于2013年11月至今在此居住。特此证明。落款日期为2015年8月31日。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根据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荔湾社区工作站出具的《证明》,被告静某自2013年11月起至2015年8月31日在福田区居住,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为深圳市南山区,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由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静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 明 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秋媚(代)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