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商)初字第06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张永平与于会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平,于会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06077号原告张永平,男,1970年9月6日出生。被告于会东,男,1985年11月2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平诉被告于会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永平未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 舒人民陪审员 翟友林人民陪审员 高庆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祁海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