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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商)初字第06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张永平与于会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平,于会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06077号原告张永平,男,1970年9月6日出生。被告于会东,男,1985年11月2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平诉被告于会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永平未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 舒人民陪审员  翟友林人民陪审员  高庆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祁海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