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行终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包中华与瑞安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包中华,瑞安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浙行终字第2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包中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瑞安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万松东路156号。法定代表人陈胜峰,市长。包中华诉瑞安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6日作出(2015)浙温行初字第96号行政判决。包中华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上诉人包中华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各方当事人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包中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惟菁审 判 员 车勇进代理审判员 万成兆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韦若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