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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执字第03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奉光楚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3090号申请执行人奉光楚。被执行人湖南湘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章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长劳人仲案字(2015)639号调解书,于2015年9月17日向被执行人湖南湘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南湘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后即自动履行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南湘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湘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2232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南湘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得收入122232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湖南湘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或财产权益。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凤鸣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