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哈民二民终字第1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3-06

案件名称

高录与沈广志等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录,沈广志,张会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哈民二民终字第11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录,男,1951年8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广志,男,1979年5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宾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会清,女1948年10月11日生,汉族,���民,住黑龙江省宾县。上诉人高录因与被上诉人沈广志、张会清侵权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2015)宾民初字第12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以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的方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高录原审诉称:本案是基于高录与案外人沈广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引发,张会清系沈广东的母亲,沈广志系沈广东的哥哥,沈广东欠高录钱,沈广东和高录在2012年1月20日达成抵押协议,约定如果沈广东不偿还欠款,用当年产出的粮食抵押。2013年4月19日高录与沈广东签订结算协议:“沈广东的玉米估算80000市斤,每斤0.7元,合计56000元,扣除高录50000元,余款6000元归沈广东所有,在2013年5月1日前沈广东有权找买家,盈亏沈广东自负,超过2013年5月1日,高录有权自行处理玉米,��委托人参与督查,盈亏沈广东自负,如果不足,由沈广东用其他方式偿还,自结算之日高录对沈广东的玉米从行为所有转为交付所有”。协议签订后,2013年5月1日前沈广东未处理玉米,2013年5月30日高录找收购玉米的人去打玉米,张会清出面阻拦,玉米没打成,高录给收购玉米的人500元工时费;2013年5月31日沈广志带人去打玉米,高录阻拦,高录与张会清发生肢体冲突,高录报警,派出所把高录和张会清带去了解情况,沈广志在家打了一部分玉米。2013年6月9日沈广志、张会清与沈广东的妻子杨云去打一部分玉米,当时粮点说没有现钱,高录没得到玉米款。2013年6月15日,沈广东妻子杨云回来打玉米,高录不让,后来玉米被宾县人民法院财产保全,高录没卖成。2013年7月22日高录和沈广东达成调解协议,高录与沈广东的借款已履行完毕。现诉请沈广志、张会清赔偿2013年5月30日打玉米时给收玉米的人500元工时费;自2013年5月30日至2013年7月18日看玉米43天,每天按100无的工时费计算,应赔偿4300元;高录和沈广东协议以玉米折价每斤0.7元,高录和收玉米的达成协议,平均价格每斤0.86元,按照沈广东和高录达成的协议,沈广东应该给高录玉米62174斤,每斤差价0.16元,合计9974.80元;沈广东共欠高录43552元,从2013月5月30日张会清侵权之日起,到2013年7月23日沈广东给付20000元,剩余的23552元从2013年5月30日到2014年9月23日利息款9784.60元;其他误工费、交通费、材料复印费共计3000元,上述各款合计27542.40元。原审裁定认为:高录在宾县人民法院就其与沈广东的民间借贷案执行时已明确表示,如果沈广东将借款的本金、利息、迟延履行利息全部给付,高录将放弃对沈广东母亲张会清、沈广东哥哥沈广志主张赔偿,现沈广东已将借款的本金、利息、迟延履行利息全部给付高录,故高录无权向被告张会清、沈广志主张赔偿。据此裁定:驳回原告高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8元免收。高录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来源不合法,不具有真实性,原审裁定驳回起诉错误。沈广志、张会清未到庭接受询问,未发表辩论意见。本院认为:高录提起的虽系沈广志、张会清侵权赔偿之诉,但诉请实质内容均为实现对沈广东债权清偿的利息和损失,该诉请与高录对沈广东之间的债权不可分割,因高录与沈广东之间的债务已清偿完毕,故高录以侵权为由请求沈广志、张会清承担其为实现沈广东债权而产生的相应利息、损失属被告主体资格不适格,原审裁定驳回高录的起诉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审 判 长  郑兴华审 判 员  王爱军代理审判员  刘 春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春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