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法民初字第2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张淑贤与王慧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贤,王慧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法民初字第2314号原告张淑贤,女,汉族,1962年10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王慧敏,女,汉族,1955年10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淑贤诉被告王慧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淑贤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淑贤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淑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80元减半收取2190元由原告张淑贤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茹雪人民陪审员 潘光华人民陪审员 赖喜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张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