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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浏民初字第38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浏阳市长庆胶业化工有限公司诉周红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浏阳市长庆胶业化工有限公司,周红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浏民初字第3883号原告浏阳市长庆胶业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花炮展示交易中心6区1栋48号。法定代表人:孔良。被告周红波,男,197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浏阳市长庆胶业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红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浏阳市长庆胶业化工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浏阳市长庆胶业化工有限公司撤回对周红波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浏阳市长庆胶业化工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罗玉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