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执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王雅梅与裴国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雅梅,裴国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执保字第70号申请人王雅梅,女,196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裴国栋,男,1991年出生,汉族。被申请人裴国栋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致使申请人王雅梅受到伤害,为防止被申请人裴国栋将财产转移,申请人王雅梅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黑FE23**轿车车籍进行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雅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肇事车辆黑FE23**轿车车籍予以查封。二、对被申请人王雅梅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支行帐户上存款1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薛万志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宋 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