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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恢执字第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张梦云与商成方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梦云,商成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恢执字第700号申请执行人:张梦云,农民,河南省汝南县三桥乡沙口村张庄58村。被执行人:商成方,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谷县人民法院(2013)阳刑初字第262号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商成方不在本辖区内,本院已将该案委托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谷县人民法院(2013)阳刑初字第262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鹿 伟审 判 员  刘玉胜人民陪审员  乔玉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玉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