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恢执字第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张梦云与商成方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梦云,商成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恢执字第700号申请执行人:张梦云,农民,河南省汝南县三桥乡沙口村张庄58村。被执行人:商成方,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谷县人民法院(2013)阳刑初字第262号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商成方不在本辖区内,本院已将该案委托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谷县人民法院(2013)阳刑初字第262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鹿 伟审 判 员 刘玉胜人民陪审员 乔玉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玉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