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民终字第38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普惠艾特航空制造(成都)有限公与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普惠艾特航空制造(成都)有限公司,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终字第38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普惠艾特航空制造(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MichaelPcholinski,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成军,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蹇孝汝,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信息产业���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法定代表人赵振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方芳,四川道融民舟(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普惠艾特航空制造(成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普惠艾特航空制造(成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被上诉人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原审起诉的申请,普惠艾特航空制造(成都)有限公司同意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原审起诉。本院认为,普惠艾特航空制造(成都)有限公司和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行为,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七条、第三百三十八条,裁定如下:一、撤销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高新民初字第590号民事判决;二、准许普惠艾特航空制造(成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三、准许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宿 波代理审判员 何广智代理审判员 曹 巍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大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