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001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蒋志荣与被执行人祁贵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志荣,祁贵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0180-1号申请执行人蒋志荣。被执行人祁贵楼。申请执行人蒋志荣与被执行人祁贵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025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存款情况,划拨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工资收入款12700元并继续冻结;2、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3、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登记情况等。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81770元,执行到位11570元,尚未执行到位7020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冻结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工资账户,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新民初字第025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晁岱卿执行员 窦金虎执行员 王青青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玉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