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2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王丽霞与沈阳福福货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霞,沈阳福福货运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2513号原告:王丽霞,女,197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210103197505290644。被告:沈阳福福货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凤国,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霞与被告沈阳福福货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丽霞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丽霞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丽霞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丽霞负担。审判员 陆珏澔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年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