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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塘商初字第7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温州市悟九电镀厂与杨光龙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悟九电镀厂,杨光龙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塘商初字第749号原告温州市悟九电镀厂,住所地温州市仰义乡后京电镀基地49号地块。法定代表人伍洁茹,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魏宝进,永嘉县桥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光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悟九电镀厂与被告杨光龙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市悟九电镀厂于2015年9月28日以被告杨光龙以履行支付加工费义务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悟九电镀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温州市悟九电镀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小玲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董利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