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民督字第28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岗信用社对刘胜水申请支付令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岗信用社,刘胜水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5)农民督字第2866号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岗信用社负责人:吕春鹏,主任被申请人刘胜水,现住农安县。被申请人刘胜水于2008年8月13日向申请人借款39,000.00元整,约定月利率为13.86‰,约定还款日期为2010年7月20日。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没有履行约定的还款义务,虽经申请人催要,但被申请人至今未还款,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借款凭证为证。2015年9月28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请求督促被申请��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39,000.00元及按合同约定应给付的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刘胜水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岗信用社借款本金39,000.00元及按合同约定应给付的利息。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该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法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异议,本支付令发生法律效力。受理费258元由被申请人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维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韩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