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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介民初字第1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介民初字第1177号原告王某。被告李某。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我与被告经自由恋爱一年后于1989年9月28日登记结婚,1990年1月10日举行婚礼,1990年12月生一子李某钰。从结婚到2014年5月前双方关系尚可。2014年5月,被告外出居住,偶尔回家。因被告在外有第三者,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具状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李某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自由恋爱一年后于1989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于1990年12月生一子。庭审中原告陈述从结婚到2014年5月期间,双方关系尚可。2014年5月后被告外出居住,偶尔回家,被告有第三者。现原告具状本院,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为本案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二十六年之久,双方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原告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焦四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琳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