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一初字第02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方跃进与凌友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跃进,凌友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定民一初字第02237号原告:方跃进,农民。被告:凌友荣,农民。委托代理人:黄维蓉,安徽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方跃进与被告凌友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明武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跃进、被告凌友荣及其委托代理人黄维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跃进诉称:被告凌友荣因生意资金周转于2014年4月21日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约定月息2分。被告至今既不付息,更不还本金,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再推诿,原告无奈,故诉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凌友荣辩称:被告没有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双方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被告受戴庆江蛊惑,曾一度痴迷赌博。戴庆江夫妇以在赌场放钱赢利为生,而原告在当地从事民间借贷盈利。2014年被告在赌场输钱后借戴庆江2万元。之后因被告无钱偿还,戴庆江妻子葛如霞就强迫被告给原告出具一张2万元的借条。而赌博是违法行为,本案的债务不具有合法效力,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为了支持其诉请,向本院提交以下两组证据:证据一、原告的身份证一份,用于证明原告的主体身份;证据二、被告凌友荣书写的借条一份,用于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的事实。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被告质证后认为:对第一组证据无异议,对第二组证据的真实性也无异议,但辩称该借条是在戴庆江夫妇的胁迫下写的,事实上双方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被告为了支持其辩解,申请证人刘某出证作证。证人刘某出庭证实:被告凌友荣在赌场向戴庆江借1万元输掉了,后来朱大妈也借钱给凌友荣,具体借多少不清楚,但朱大妈走时叫凌友荣把钱还给戴庆江。并证实赌钱时方跃进不在场。对原告提交的两组证据及证人刘某的证言,本院综合认定如下:对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的证据,可作为本案的有效证据予以认定。对原告提交的第一组证据,因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有关联,故本院予以认定;对原告提交的第二组证据,被告虽辩称系在他人胁迫下书写的,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且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并承认其本人与原告之间不存在赌博关系,故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对证人刘某的证言,虽具有真实性,但与本案无关联,故本院不予认定。经审理查明:被告凌友荣曾向案外人戴庆江借款2万元,而戴庆江曾向原告方跃进借款2万元。2014年4月21日,被告凌友荣应戴庆江夫妇的要求,将其债务转给原告方跃进,并当天给方跃进出具一张欠条,欠条载明:“今借到方跃进人民币贰万圆整,月息2分。2014年4月21日。凌友荣”。之后原告方跃进向被告凌友荣多次催要还款无果,遂诉讼至本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凌友荣对其向戴庆江借款2万元,之后应戴庆江夫妇的要求给原告方跃进出具欠条的事实予以认可。其辩称与戴庆江之间系赌博债务,并在戴庆江的胁迫下给原告书写了欠条,但其对此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自愿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应视为其认可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原、被告之间也不存在赌博行为,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凌友荣理应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至本月时止,相应利息为6800元(20000元×2%×17个月)。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凌友荣欠原告方跃进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6800元,合计268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由被告凌友荣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明武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仕宏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