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刑初字第0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徐坚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坚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建刑初字第0162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坚,无业。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10月30日被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经建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2年12月18日被逮捕;经建湖县公安局决定,于2013年12月20日被执行取保候审。经建湖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5年1月29日建湖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建湖县人民检察院以建检诉刑诉(2015)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坚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建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倪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建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坚为谋取利润,先后2次通过吴某、何某等人向他人出售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18.1克。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徐坚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坚与他人共同故意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徐坚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坚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坚为谋取利润,先后2次通过吴某、何某等人向他人出售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18.1克。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2年10月13日,吴某为帮助他人购买甲基苯丙胺,通过李某在被告人徐坚处购买甲基苯丙胺8.5克。2.2012年10月18日,吴某为帮助他人购买甲基苯丙胺,通过李某联系被告人徐坚,后被告人徐坚让妻子何某向李某出售甲基苯丙胺9.6克。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建湖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徐坚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徐坚的身份情况。2.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徐坚被抓获归案。3.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徐坚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的情况。4.建湖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证明该案毒品被扣押的事实。5.建湖县公安局上冈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2012年10月13日和同年10月18日两次贩卖冰毒被查获的过程。6.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10月13日晚9时许,吴某打电话给他,要买10克冰毒,他就联系徐坚,徐坚把冰毒给他,他给了徐1000元现金和一台电脑。2012年10月18日下午2点多钟,吴某打电话给他,要20克冰毒,他联系徐坚,徐说只有10克。吴给了他5000元。后徐坚告诉他交货人的联系电话,他联系后,是一个女的将货交给他的,他把钱给了那个女的。7.证人吴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10月13日晚8时许,花某打电话给他,要买10克冰毒,并说只有2000元现金和一台电脑。他就联系李某,李说有货,并说事成后每人500元。李给了他10克冰毒,他给了李钱和电脑。2012年10月18日下午2点多钟,花某打电话给他,要买20克冰毒,他就联系李某,过一会李说只有11克,后花某给了他5000元,他把钱给了李某,李给了他冰毒。8.证人何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10月18日下午,她接到她老公徐坚的电话,徐坚说等一下有人来拿东西,东西放在床头柜子里。徐叫她去送一下,把钱收下来。过了几分钟,她接到一个人电话后,李某到她那里拿了10克冰毒,并给了她4000元钱。徐坚回来后,她将4000元给了徐坚。还有一次在前几天的一个晚上,徐坚带了一台电脑回家,她问徐电脑是谁的,徐说电脑是抵了3000元钱。9.证人花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10月18日下午他打电话给吴某,叫吴搞20克冰毒,过一会,吴回电话说只有10克,后约定在一个建筑公司门口,他给了吴某5000元钱,吴给了他冰毒。10.辨认笔录,证明李某辨认出贩卖毒品的人叫徐坚。11.被告人徐坚的供述,证明2012年10月18日下午,他不在盐城,李某打电话给他,要拿10克冰毒。他通过QQ跟他老婆何某联系,告诉他老婆冰毒放在他房间里,让她送给李某并向李某收4000元。11.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检验报告,证明所送检的一包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均具有法律证明效力。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坚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坚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坚与他人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徐坚曾因故意犯罪被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坚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苗 东审 判 员 左武春代理审判员 肖 锐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业婷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