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卢民四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巩世杰与薛全周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卢民四初字第52号原告巩世杰,男,1973年12月28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常晓科,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薛全周,又名薛权洲,男,1969年9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卢氏县。第三人杨明军,男,1979年4月9日生,汉族,农民。原告巩世杰与被告薛全周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巩世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吴彦峰审 判 员 胡 斌人民陪审员 张景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太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