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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初字第3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占友与李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占友,李金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3514号原告李占友被告李金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占友与被告李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占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占友负担。审判员  李振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宇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