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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射黄民初字第00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刘某与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射黄民初字第00146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汤明。被告尹某。现下落不明。原告刘某与被告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汤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尹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2003年婚生一女刘尹;2006年婚生男孩刘伟。随着孩子长大,被告逐渐变坏,整日不务正业,2009年离家与他人同居,原告与其谈心,被告也答应安心在家带小孩。2012年5月,被告又离家出走,与他人同居至今,下落不明。原告认为被告离家已有两年多时间,长期分居生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准予离婚,婚生小孩随原告生活,由被告贴补小孩抚养费。被告尹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于2003年婚生女孩刘尹;2006年婚生男孩刘伟。婚后夫妻感情尚可。2012年5月,被告无故离家出走至今,杏无音讯,下落不明。原告认为被告离家长期分居生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准予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愿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只要双方今后和睦相处,互敬互爱,遇事相互协商,共同抚育好子女,夫妻和好是有希望的。因此,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尹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4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激专户,开户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账号:40×××2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徐长江代理审判员  郭 贾人民陪审员  李宏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倪士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