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初字第9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原告吴晓亮与被告刘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960号原告吴晓亮。被告刘海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晓亮与被告刘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晓亮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晓亮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安立民审 判 员 刘桂平人民陪审员 宗天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云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