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0004号原告张某某,女,1966年3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季某某,男,1960年6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1月25日经人介绍认识,2007年2月9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均系再婚人士,婚后未生育过子女,婚前原告对被告了解甚少,婚后因被告不务正业,多次诈骗他人钱财,导致夫妻之间无共同语言,造成家无宁日的局面。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费由原告承担。被告季某某辩称,同意离婚,原、被告均系再婚人士,婚后未生育过子女,经常为其诈骗行为争吵。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2月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后经常争吵。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2014年12月4日,被告因犯诈骗罪、伪造金融票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罚金28,000元(人民币,下同)。以上事实,由原、被告的陈述、结婚证、本院(2014)浦刑初字第5433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应互相关心,互相扶持。本案原、被告婚后虽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但因被告不法行为等问题矛盾日益加深,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离婚,可见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应依法准予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季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闵浩德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施维越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