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蒲执字第008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曹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X,李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蒲执字第00863号申请执行人曹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镇街道XX小学。被执行人李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镇XX花园小区XX号楼X单元XXX室。曹X申请执行李XX离婚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2015)蒲民初字第012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确认执行标的为折价款69855元、债权1500元、案件受理费75元、洗衣机一台、冰箱一台、电磁炉及锅具一套、电视机一台、电烤箱一台、电饭锅一个、电动车一辆。经执行,被执行人已将全部案款履行完毕并将洗衣机等以上财产全部移交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蒲城县人民法院(2015)蒲民初字第01207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第三项、第四项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百顺审判员 梁润恒审判员 王军洲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范正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