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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城民初字第017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周某与周某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周某某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城民初字第01724号原告周某,男。被告周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周某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周某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称其起诉后,与被告周某某达成和解,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周某承担。代审判员  张安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雯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