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安执字第7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刘书伦与四川省广佳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广佳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安执字第738号申请执行刘书伦,男,生于1976年9月20日,住四川省邻水县。被执行人四川省广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万科金玉蓝湾11栋302室。法定代表人邵兵,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4)广安民初字第20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四川省广佳商贸有限公司在XXXX应收取的款项予以提取人民币840532元至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标的款账户。二、对其余扣留款项209468元予以解除扣留。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兵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苏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