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执民字第8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建丰与翁敏利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建丰,翁敏利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821-3号申请执行人:陈建丰。被执行人:翁敏利。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余执民字第821-2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9月14日10时起至2015年9月15日10时止在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被执行人翁敏利名下的位于余姚市丈亭镇丰泽梅园D区1幢201室的房产(附车库一间,房产证号:余房权证丈亭镇字第××号)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余国用(2006)字第135**号]。2015年9月15日9时57分王荷婷(公民身份号码:××)以42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翁敏利名下的位于余姚市丈亭镇丰泽梅园D区1幢201室的房产(附车库一间,房产证号:余房权证丈亭镇字第××号)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余国用(2006)字第135**号]归买受人王荷婷所有,上述房产的房屋所有权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王荷婷时起转移;二、买受人王荷婷可持本裁定书到房地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办理产权登记所需税费及相关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惠萍审 判 员 周溶溶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