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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塘执字第001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许建东与徐德明、吴伟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建东,徐德明,吴伟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塘执字第00197-1号申请执行人许建东。被执行人徐德明。被执行人吴伟珠。申请执行人许建东与被执行人徐德明、吴伟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的(2015)张塘民初字第001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1、徐德明、吴伟珠确认结欠许建东借款本息合计561000元。许建东同意徐德明、吴伟珠于2015年6月30日前归还30000元,2015年11月30日前归还20000元,2016年2月1日前归还20000元,2016年12月30日前归还150000元,余款341000元于2017年12月30日前还清。2、案件受理费4700元(已减半收取),由许建东负担。3.若徐德明、吴伟珠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则许建东可就565700元(徐德明、吴伟珠欠款总额561000元+案件受理费4700元)扣除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徐德明、吴伟珠已履行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许建东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跨年度付款和解协议如下:申请执行人许建东同意被执行人徐德明、吴伟珠于2016年1月30日前归还许建东30000元,余款531000元,双方自行协商还款计划。如不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就本金及逾期利息扣除已履行部分,申请恢复执行。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徐德明、吴伟珠负担。鉴于本案执行中的实际情况,申请执行人许建东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分期付款和解协议,本案不再需要强制执行。现申请执行人许建东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张塘民初字第0015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李 元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金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