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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法民初字第1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徐艳梅与徐运田、徐艳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艳梅,徐运田,徐艳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法民初字第1747号原告徐艳梅,女,1974年6月18日生,汉族。被告徐运田,男,1972年2月2日生,汉族。被告徐艳君,女,汉族,1976年6月18日生,系被告徐运田之妻。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徐艳梅与被告徐运田、徐艳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受理后,原告徐艳梅应于2015年9月22日前向法院缴纳受理费8800元,但原告经本院催收后至2015年9月28日仍未缴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张小鸿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肖小美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