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民初字第1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张国良与农安县华家镇华家站村民委员会工程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1436号原告:张国良,男,197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被告:农安县华家镇华家站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唐文龙,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良诉被告农安县华家镇华家站村民委员会工程款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国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丽娟审 判 员 张彦龙人民陪审员 孙方玲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石玉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