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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一初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原告胡博、魏品芳与被告李安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博,魏品芳,李安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478号原告:胡博,男,28岁。原告:魏品芳,女,27岁。委托代理人:谢家鑫,河南德高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李安生,男,48岁。委托代理人:王志,临颍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005119-X,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天山路万正商务大厦四楼。负责人:王新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邓辉元,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博、魏品芳与被告李安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胡博、魏品芳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博、魏品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胡博、魏品芳承担。审判员  李克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程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