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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执字第8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刘强与张宇、厦门市金豪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833-1号申请执行人刘强,男,汉族,1979年2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邵武市。被执行人张宇,男,汉族,1958年3月17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厦门市金豪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金辉路70号。法定代表人张宇,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刘强与被执行人张宇、厦门市金豪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7日作出的(2013)湖民初字第67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03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张宇名下址于建业路17号101室房产(轮候查封),已经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刘强债权180万元及利息未受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4年6月17日作出的(2013)湖民初字第67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唐雪阳代理审判员  樊 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剑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