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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执字第1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许建福与被执行人李文德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建福,李文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1125号申请执行人许建福,男,1972年3月12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李文德,男,1965年4月16日出生,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许建福与被执行人李文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15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付欠款12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78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15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钟德才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赖丽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