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洪山张民商初字第00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刘俊峰、王丹等与湖北福星惠誉学府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俊峰,王丹,湖北福星惠誉学府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张民商初字第00127号原告:刘俊峰,男,198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湖北省天门市。原告:王丹,女,198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湖北省浠水县。被告:湖北福星惠誉学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青菱乡红霞村。法定代表人:谭少群。本院受理原告刘俊峰、王丹诉被告湖北福星惠誉学府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湖北福星惠誉学府置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涉案人数多,案件专业性强,对建筑行业及片区发展影响大,属于在武汉市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依法应由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申请将此案移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虽然本案房屋买卖合同所涉福星惠誉·东澜岸三期三区共有一千四百余户居民,但目前仅有41户提起诉讼,不属于涉案人数众多;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争议焦点是被告是否构成违约以及如何承担违约责任,被告认为涉及建筑工程外墙装饰装修方面的专业技术问题,可以依法申请司法技术鉴定,不属于专业性强,对建筑行业及片区发展影响大的案件。综上,本案不属于在武汉市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此,被告湖北福星惠誉学府置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的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湖北福星惠誉学府置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庆九代理审判员 顾 青人民陪审员 叶向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余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