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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双桥执字第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王士雅与庄占禄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士雅,庄占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桥执字第644号申请执行人王士雅。被执行人庄占禄。本院在执行王士雅与庄占禄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樊晓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范 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