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双桥执字第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王士雅与庄占禄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士雅,庄占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桥执字第644号申请执行人王士雅。被执行人庄占禄。本院在执行王士雅与庄占禄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樊晓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范 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