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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陈某某、郑某某与占某某申请确定监护人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陈某某,男,汉族,1941年3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龙海市。申请人郑某某,女,汉,1946年7月30日出生,住福建省龙海市。委托代理人林海健,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巧妹,福建簪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占某某,男,汉族,1958年12月11日出生,住南靖县。委托代理人蔡伟军,福建达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敏,福建达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某某、郑某某与被申请人占某某申请确定监护人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人陈某某、郑某某向本院撤回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某某、郑某某撤回申请。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申请人陈某某、郑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艳慧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尤美玲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