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商初字第013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与葛晶晶、葛杨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葛晶晶,葛杨涛,王性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商初字第01321-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被告葛晶晶。被告葛杨涛。被告王性美。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与被告葛晶晶、葛杨涛、王性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54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负担。审判员 肖建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贝 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