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通城执字第00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黎平与湖北大阳电线电缆有限公司、黄继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平,湖北大阳电线电缆有限公司,黄继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通城执字第00178号申请执行人:黎平被执行人:湖北大阳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黄继明本院在执行黎平与被执行人湖北大阳电线电缆有限公司、黄继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鄂通城民初字第011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XX先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继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