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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净开民初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吉林省长铭物贸有限公司与长春市华欣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长铭物贸有限公司,长春市华欣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净开民初字第578号原告:吉林省长铭物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西四马路60号。法定代表人:高铭贤,系总经理。被告:长春市华欣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富奥花园小区会馆楼。法定代表人:陈立学,系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长铭物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市华欣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省长铭物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长铭物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长铭物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72元,减半收取为2636元,由原告吉林省长铭物贸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东旭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