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商初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常州市郊盛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常州纳吉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市郊盛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常州纳吉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天商初字第625号原告常州市郊盛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红梅街道红梅村仓前村88号。法定代表人李惠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海君,江苏瑞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州纳吉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茶山街道勤丰村委杨家村88号。法定代表人陈鹏。原告常州市郊盛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郊盛公司)与被告常州纳吉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郊盛公司委托代理人田海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纳吉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郊盛公司诉称,从2013年5月开始,纳吉公司向郊盛公司采购衬布,2015年5月11日,双方经结算,纳吉公司尚拖欠郊盛公司货款45226元,现其拒绝支付,郊盛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1、判令纳吉公司立即支付货款45226元,并支付自立案之日到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纳吉公司承担。被告纳吉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1日,郊盛公司出具对账单一份,纳吉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鹏予以签字认可,欠郊盛公司货款总额45226元,其后一直未付,郊盛公司遂诉至法院,并提出前列诉讼请求。另查明,纳吉公司已将上述所欠货款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张予以认证。上述事实有郊盛公司提供的对账单、增值税发票、认证证明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纳吉公司积欠郊盛公司货款有对账单证实,纳吉公司应当支付。郊盛公司向纳吉公司主张自立案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纳吉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依法可以缺席判决。综上,郊盛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常州纳吉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常州市郊盛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45226元以及自2015年5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该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倍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1元,保全费520元,合计1451元,公告费600元,由常州纳吉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冯 云人民陪审员 邱小路人民陪审员 朱新萍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顾逸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