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7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唐政斌与朱景图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朱某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7608号原告唐某某,男,1963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委托代理人朱蕾,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季伟,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某,男,1968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唐某某与被告朱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予以受理。经查,被告朱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去世。本院认为,被告在本案立案时已去世,不符合法律规定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唐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XXX代理审判员 钱 燕人民陪审员 樊大林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姚卓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