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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虹民五(商)初字第1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陆路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虹民五(商)初字第1024号原告陆路,男,198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宿迁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地址上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陆路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本案涉诉争议已获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路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27.80元,减半收取113.9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桂华乔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