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中法执监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株洲市星辉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株洲觅你时空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株中法执监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株洲市星辉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191号盛世康年酒店一楼。法定代表人陆文忠,系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株洲觅你时空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天元区长江北路三湘大厦1017号。法定代表人谢文忠,系公司董事长。株洲市星辉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株洲觅你时空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3日作出(2013)株中法民四终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天元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6日立案执行。现因该案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执结,根据该案实际情况,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3日作出的(2013)株中法民四终字第214号株洲市星辉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株洲觅你时空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由石峰区人民法院执行。天元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石峰区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慧云审判员 高辉雄审判员 赵 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