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执字第1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滕亚平与张庆玲、徐州天泉商贸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滕亚平,张庆玲,徐州天泉商贸有限公司,徐州天泉商贸有限公司金土地房产经纪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执字第1413号申请执行人滕亚平,退休职工。被执行人张庆玲。被执行人徐州天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民主南路6号。法定代表人张庆玲,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徐州天泉商贸有限公司金土地房产经纪分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民主南路6号。负责人张庆玲,该公司经理。滕亚平申请执行张庆玲、徐州天泉商贸有限公司、徐州天泉商贸有限公司金土地房产经纪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云民初字第23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644255.3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2015年7月本院依法给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告知书。2015年7月本院分别到江苏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市郊信用联社、铜山信用社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015年7月本院分别到市产权处、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房产、车辆信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4)云民初字第239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高尚锋执行员 张俊波执行员 赵朝晖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 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