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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商保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山东枣庄市纺织浆料厂与泰州市中纺织造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枣庄市纺织浆料厂,泰州市中纺织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商保字第65-1号申请人山东枣庄市纺织浆料厂。法定代表人赵宏利,总经理。被申请人泰州市中纺织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根山,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7月7日作出的(2015)台商保字第65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解除冻结被申请人的账户存款12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12万元;二、解除查封鲁D×××××号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德先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利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