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怀鹤民一初字第9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原告周燕与被告吴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燕,吴蓉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鹤民一初字第984号原告周燕,女,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曾庆均,怀化市鹤城区星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蓉,女,1983年3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燕与被告吴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燕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燕撤回对被告吴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减半收取106.5元,由原告周燕负担。审 判 员  张帆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杨坤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