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民初字第3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钱晓玲与临海市龙禧大酒店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晓玲,临海市龙禧大酒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民初字第3277号原告:钱晓玲。被告:临海市龙禧大酒店(普通合伙),住所地:临海市大洋路大洋社区对面。负责人:卢胜。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晓玲等21人与被告临海市龙禧大酒店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根据掌握的线索及部分原告的自认,发现本系列案中有涉嫌虚假诉讼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先行处理。为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钱晓玲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 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朱玲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