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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57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黎桂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5754号罪犯黎桂泉。现在广西区柳城监狱服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6日作出(2005)昆刑三初字第1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黎桂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05年4月6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4月27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25日作出(2007)云高刑执字第486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黎桂泉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有期徒刑刑期自2007年9月25日起至2027年7月24日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8日作出(2009)昆刑执字第2052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黎桂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和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不变;于2010年11月28日作出(2010)昆刑执字第2210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黎桂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和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不变;于2011年11月28日作出(2011)昆刑执字第2153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黎桂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和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不变;于2012年12月6日作出(2012)昆刑执字第2477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黎桂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和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不变;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2013)昆刑执字第2170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黎桂泉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和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不变。刑期至2021年6月24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柳城监狱于2015年8月29日以(2015)柳城狱减字第3180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黎桂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黎桂泉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黎桂泉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1月至2015年6月获奖励分113.10分,并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已折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黎桂泉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黎桂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黎桂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至2020年2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和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熊立群代理审判员段静代理审判员李玲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欧传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