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二初字第1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寇英诉赵建康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寇英,赵建康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二初字第1188号原告:寇英,女,198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猗氏镇西张岳村二组。委托代理人:张晓峰,临猗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赵建康,男,1973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猗氏镇西张岳村二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寇英诉被告赵建康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寇英及委托代理人张晓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寇英负担。审 判 长 韩娟峰人民陪审员 雷丽华人民陪审员 樊晓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亚婷 微信公众号“”